问:居民委员会的性质是什么? 答: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》第二条,居民委员会是居民自我管理、自我服务、自我教育、自我监督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,实行民主选举、民主协商、民主决策、民主管理、民主监督。居民委员会向居民会议、居民代表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。
问:居民委员会如何设立? 答: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》第三条,居民委员会根据居民居住状况,按照便于居民自治、有利于基层治理的原则,一般在一千户至三千户的范围内设立,也可根据实际需要,在适当范围内设立。设立居民委员会的区域称为社区。居民委员会的设立、撤销、规模调整,由街道办事处提出,报不设区的市、市辖区的人民政府批准。
问:居民委员会工作坚持哪些原则? 答: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》第四条,居民委员会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,坚持和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,坚持自治、法治、德治相结合。中国共产党在社区的基层组织,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进行工作,领导和支持居民委员会行使职权;依照宪法和法律,支持和保障居民开展自治活动、直接行使民主权利。
问:居民委员会的组成有何规定? 答: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》第八条,居民委员会由主任、副主任和委员共五至九人组成。居民委员会成员中,应当有妇女成员。居民委员会成员实行近亲属回避。居民委员会主任可以由社区党组织负责人通过法定程序担任。居民委员会成员和社区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可以交叉任职。
问:居民委员会可以设立哪些下属委员会? 答: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》第九条,居民委员会根据需要设人民调解、治安保卫、公共卫生、环境和物业管理、老年人和妇女儿童工作等委员会。居民委员会成员可以兼任下属委员会的成员。居民较少的居民委员会可以不设下属委员会,由居民委员会的成员分工负责有关工作。
问:居民委员会主要履行哪些具体职责? 答: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》第十条,居民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:(一)宣传宪法、法律、法规,宣传党和国家的政策,支持和推动居民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,维护居民的合法权益;(二)支持和引导居民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,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,倡导良好社会风俗和文明健康、绿色环保的生活方式;(三)办理本社区居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,开展便民利民的社区服务活动,关心关爱老年人、儿童、残疾人和困难居民;(四)调解民间纠纷,促进家庭和睦、邻里和谐、社区安宁;(五)协助维护社会治安,组织居民参与群防群治,协助处理信访事项和协调化解矛盾纠纷,协助做好社区矫正工作和刑满释放人员帮教工作,协助做好突发事件应对工作;(六)支持和引导社会组织、社会工作者、志愿者等社会力量参与社区治理,提供社区服务;(七)指导和协助设立业主大会和选举业主委员会,协助指导和监督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依法履行职责,协助调解物业纠纷;(八)协助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做好与居民利益有关的其他工作;(九)向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反映居民的意见、要求和提出建议。多民族居住地区的居民委员会,应当支持和引导居民增进团结、互相尊重、互相帮助。
问:居民委员会及其成员应遵守哪些基本要求? 答: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》第十一条,居民委员会及其成员应当遵守宪法、法律、法规,遵守党和国家的政策,遵守并组织实施居民自治章程、居民公约,执行居民会议、居民代表会议的决定、决议,办事公道,廉洁奉公,热心为居民服务,接受居民监督。
问:如何理解居民委员会的法人资格? 答: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》第十二条,居民委员会具有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资格,居民委员会主任为法定代表人。居民委员会可以从事为履行职能所需要的民事活动,但是不得提供担保。
问:居民小组如何设立?居民代表和居民小组组长如何推选产生? 答: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》第十三条,居民委员会设立若干居民小组。居民小组在居民委员会的组织下开展活动。居民代表由居民小组一般按每二十户至五十户推选一人产生,也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在适当范围内推选产生。居民小组组长由居民小组从居民代表中推选。居民小组组长和居民代表的任期与居民委员会的任期相同,可以连选连任。居民代表应当向所在居民小组负责,接受居民监督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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